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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第二章 犯罪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修正一)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一)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