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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优先权和宽限期
(一)优先权的概念
 
 1.《巴黎公约》第四条 
 任一特定申请人在任一缔约国提出第一次正规申请后,若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内容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则在后的申请可以被认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这些在后的申请对于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就相同内容所提出的其他申请都享有优先的地位。
 
2.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效力
 优先权是为申请人继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所提供的一种优惠。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方面:
(1)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的公布和利用,都不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称的现有技术。
(2)其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三)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四)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五)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四 、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1、宽限期的定义及适用宽限期的情形法2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2、宽限期的效力
与优先权的效力不同,不是将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只是将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如果通过这三种公开行为而获知发明创造的人在宽限期内开始使用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为之作好必要准备,则可以获得先用权
 
仅对申请人本人六个月内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视作现有技术的公开,但对于他人的在后申请仍然构成现有技术。
 
3、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时间限制及条件
 
(1)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是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
(2)声明及证明材料属于第(一)、(二)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细则31.2)
 
属于第(三)种情况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
 
4、有权主张适用宽限期的人--有权申请专利的人
 
5、二次公开适用宽限期的条件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6、 适用宽限期的国际展览会
 
(1)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
 国务院、各部委主办的国际展览会
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展出展品的行为、在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有关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都可享受宽限期(首次!) 
 
(2)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在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宽限期(首次!) 
(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7、适用宽限期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议上首次发表(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发明创造,才能享受宽限期。
 
 
8、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包括:
 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来自该单位)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或任何第三人)
 
 
9、 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的证明材料--应由证明人签字或盖章,应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
 
 
试题一: 
甲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11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甲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请求书中做了其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甲在何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期限:
 
A. 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
B. 在2006年5月11日之前
C. 在2006年5月26日之前
D.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的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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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试题二
甲于2005年5月9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制的新产品,2005年9月1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电子产品》上对该新产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乙于2005年10月10日独立作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新产品,并于2005年10月15日提出了专利申请。甲于2005年11月1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出版物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 甲的发明享有六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并不丧失新颖性
C. 乙的发明属于独立做出,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D. 乙的发明丧失了新颖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