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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发文字号:法释〔2018〕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3-04
 实施日期:2018-09-01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5532.html


 
法律修订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
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
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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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颁布时间】2018-11-20
【发文号】法发〔2018〕20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241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在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中的一张亮丽名片。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权力运行公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司法公开工作经验,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果,
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现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2.基本原则。
  (1)坚持主动公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真正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继续健全完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坚持依法公开。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要严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尊重司法规律,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坚持及时公开。严格遵循司法公开的时效性要求,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有明确公开时限规定的,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没有明确公开时限要求的,根据相关信息性质特点,在合理时间内公开。
  (4)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程序事项公开与实体内容公开相结合、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相结合、通过传统方式公开与运用新媒体方式公开相结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坚持实质公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及时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切实将司法公开重心聚焦到服务群众需求和保障公众参与上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3.全面拓展司法公开范围。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信息,应当纳入司法公开范围,根据其性质特点,区分向当事人公开或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公开。
  4.深化人民法院基本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基本信息,坚持动态更新,保证准确、清晰、易获取,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掌握。
  (1)机构设置;
  (2)司法解释;
  (3)指导性案例;
  (4)规范性文件;
  (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6)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等动态信息;
  (7)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基本信息。
 
  5.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审判执行信息,逐步推进公开范围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健全完善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促进统一公开流程标准,确保审判执行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1)司法统计信息;
  (2)审判执行流程信息;
  (3)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
  (4)裁判文书;
  (5)重大案件审判情况;
  (6)执行工作信息;
  (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
  (8)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9)各审判执行领域年度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10)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
  (11)审判执行理论研究、司法案例研究成果;
  (12)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审判执行信息。
 
  6.深化诉讼服务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诉讼服务信息,着力提升诉讼服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
  (1)诉讼指南;
  (2)人民法院公告;
  (3)司法拍卖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相关信息;
  (4)司法鉴定、评估、检验、审计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破产管理人信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专家库信息;
  (5)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驻点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服务的专家志愿者等信息;
  (6)申诉信访渠道;
  (7)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诉讼服务信息。
 
  7.深化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司法改革信息,提高司法改革工作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1)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文件;
  (2)人民法院重大司法改革任务进展情况;
  (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改革信息。
 
  8.深化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司法行政事务办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关切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部门预算、决算公开说明;
  (3)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
     (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行政事务信息。
 
  9.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加强司法文明交流互鉴,充分展示中国法院良好国际形象,促进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1)人民法院开展的重要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活动情况;
  (2)人民法院举办和参与重要国际司法会议情况;
  (3)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
 
  10.深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队伍建设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便利。
  (1)党的建设情况;
  (2)人事工作情况;
  (3)纪检监察信息;
  (4)先进典型信息;
  (5)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6)司法警察工作情况;
  (7)法院文化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队伍建设情况。
 
  11.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社会公众关切和人民法院实际,按年度明确司法公开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更新司法公开内容,稳步有序拓展司法公开范围。
 
  12.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围绕人民法院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司法信息,总结各地法院工作经验,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下监督和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开质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推进本辖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
  13.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形式应当因地制宜、因事而定、权威规范、注重实效,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公开形式有统一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鼓励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形式。结合实际,可以通过以下载体进行公开:
  (1)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
  (2)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开放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
  (3)人民法院公报、公告、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正式出版物;
  (4)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或其他权威网站平台;
  (5)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6)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
  (7)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
  (8)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的方式。
 
  14.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仅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取司法信息提供便利。大力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15.明确司法公开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项司法公开内容的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司法公开事项、管理公开内容,并对其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负责。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协调机制,公开内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多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经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开,确保司法公开信息准确完整。
 
  16.完善司法公开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有序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各部门提出拟公开事项,应对具体公开内容进行核实把关,需要审批的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公开。建立健全公开重大敏感事项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关注热点的跟踪回应机制,加强司法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司法需求。对于社会舆论因不了解情况产生模糊认识或错误看法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司法公开平台载体的管理者、运营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依职权对拟在其平台载体上公开的事项,履行好编辑把关责任和日常监测管理责任。
 
  17.严格落实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承办司法公开事项时应当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加强对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实现依法公开与保守秘密的有机统一。属于司法公开内容范围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或已定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四、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
  18.加强人民法院公报、白皮书工作。充分发挥公报作为各类重要司法信息标准文本和权威载体的作用,及时准确刊登重要法律文献、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统计、典型案例等重要司法信息。积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的人民法院公报数据库,提供开放在线服务。重点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司法政策、重大司法举措以及重要审判工作情况,扎实做好白皮书编写、制作、发布和宣传工作,切实增强白皮书权威性、规范性和可读性。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白皮书,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进多语言译制工作,提高人民法院白皮书的传播力、影响力。
 
  19.加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管理。主动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传播方式变革趋势,提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服务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的能力,努力将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成为及时、准确、规范、高效的司法公开平台、互动交流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务网站内容建设和规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及时归并或关闭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版块,避免因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意见建议不回应影响司法公开效果。
 
  20.加强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统筹。编制完善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发展指引,明确四级法院政务网站功能定位和内容建设要求,分级统一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全国法院政务网站集约化建设,将确实缺乏可靠人力、财力和机制保障的基层人民法院网站迁移到上级人民法院网站技术平台统一运营或向安全可控的云服务平台迁移,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技术安全。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政务网站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全国法院政务网站群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共享,形成一体化司法公开服务网络,增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传播效果。
 
  21.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深化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设,全面落实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网上办案数据自动采集,推动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精准推送。扩大庭审公开范围,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通过对更多案件特别是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升司法能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严格不上网核准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规范上网裁判文书管理,加强裁判文书数据资源研究利用。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拓展执行信息公开范围,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公开、透明、规范执行,促进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加大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整合力度,注重用户体验,优化平台功能,完善程序制度,更加重视移动互联时代新特点,促进平台从单向披露转为多向互动,让诉讼活动更加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
 
  22.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作用。全力推动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实现司法信息自动生成、智能分析、全程留痕、永久可追溯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挖掘研究和拓展应用,推进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加强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建设,深化司法大数据研究成果转化利用。大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信息数据安全。
 
  23.增强司法公开平台服务民族地区群众和对外宣传功能。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民族地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和其他重要司法公开平台的民族语言版块建设,积极推进重要司法公开内容的民族语言译制工作,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更好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国际商事法庭网站等司法公开平台的外文版建设,强化对外宣传服务功能。海事法院和对外交往频繁、涉外案件较多的法院根据自身条件,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外文版或外文版块建设,开展多语言译制和对外宣传推介工作。
 
  2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进一步畅通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渠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优秀新闻发言人培养选拔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完善和规范新闻发布流程标准,及时权威发布人民法院工作重大举措和社会关注热点案件等重要司法信息。
 
  25.加强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加强人民法院自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升司法公开效果。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新闻舆论宣传工作,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展现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事业发展重大成就,广泛传播社会正能量。
 
  五、强化组织保障
  26.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司法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承担本单位司法公开领导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司法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深化司法公开重点工作。细化实化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落实具体责任,推动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27.完善评估督导和示范引领机制。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司法公开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平台载体建设、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完善司法公开工作督导制度,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力度,督促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确保深化司法公开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典型引领作用,逐步扩大示范法院范围,总结推广示范法院先进经验,引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
 
  28.加强司法公开业务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开展司法公开培训交流,加强司法公开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锻炼。将司法公开业务培训纳入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等培训规划和常态化培训课程。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准确把握司法公开新部署新要求,切实提高站位,及时更新理念,增强运用司法公开推动法院工作的本领,提高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解读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能力。
 
  29.加强司法公开调查研究。扎实开展司法公开实践调研和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注重总结司法公开实践好经验好做法,提炼规律性认识,促进形成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转化成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司法公开优化升级的深层次问题,立足中国司法实际积极吸收借鉴域外司法公开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30.健全司法公开监督体系。拓宽司法公开监督渠道,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平台的监督和互动功能,建立健全意见建议、监督投诉的收集、分析、转化和反馈机制,认真汲取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反映的重大问题,主动公布采纳建议、解决问题等情况,更好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3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宣传,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司法公开,更好掌握获取司法公开信息的途径方法,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举措、成效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传播宪法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本辖区本单位司法公开重点任务,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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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公开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执行公开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听证公开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五、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审务公开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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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进一步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方位、多渠道、覆盖审判活动全流程、各环节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主动告知,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获得感,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同时,有效挤压“暗箱操作”空间,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办案、依法公正裁判,进一步增强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工作任务。此后,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全面走向深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发生了重大改变。为积极回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统梳理、全面总结过去几年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专门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填补了有关制度空白。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还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据悉,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全面升级改造工作。升级后,网站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开服务,是全国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主渠道。2018年2月下旬,首批试点地区(河北、江苏、青海、宁夏)三级法院开始通过统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等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  
 
    《规定》的制度设计以及统一平台的构建,既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又吸收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在公开理念与技术的诸多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顺应了时代发展、回应了群众需求、彰显了法治精神、突出了中国特色,整体来看,《规定》设计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模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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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规定指出,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审判组织信息;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规定指出,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规定明确,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规定明确,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指出,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规定提到,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