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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最高院行政再审网上立案须知

第一条 【解释说明】
行政再审申请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行政再审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对上述申请审查立案。
 
第二条 【受理范围】实行行政再审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范围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网上立案一般不适用于诉讼保全和特别程序案件。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条 【不予立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法申请或申请再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第四条 【诚信原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楚;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不予立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内容禁止】社会公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六条 社会公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使用真实身份,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以便我们和您联系和沟通。
 
第七条 本平台因系统维护、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请另行通过其他方式与人民法院联系。
 
第八条 社会公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勾选“已阅读并接受网上立案须知”,即表明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