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调解须知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在线调解快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智能的纠纷解决渠道,按照《北京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试行)》,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使您充分了解在线调解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第一条【在线调解】在线调解是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条【基本原则】在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除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类型案件可申请在线调解:
(一)家事类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纠纷除外);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
(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五)劳务纠纷;
(六)物业服务类纠纷;
(七)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八)标的额或价款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类纠纷;
(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十)其他适宜在线调解的纠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在线调解;
(二)有权选择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有权申请调解人员回避;
(三)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调解;
(六)遵守在线调解规则;
(七)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调解员的权利及义务】在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不得强迫调解和违法调解;
(三)确认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在线调解的原则等相关制度;
(四)制作调解笔录、工作记录和调解结案报告,拟定调解协议,保存案件材料立卷备查;
(五)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六)接受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业务指导,使用“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录入调解案件相关信息;
(七)不得徇私舞弊,违法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八)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在线调解申请】当事人可在立案前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或在线调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当事人应当在线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录入纠纷相关信息。
当事人也可在立案阶段或委派调解阶段向法官或调解员直接申请在线调解。受诉法院应当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申请书内容】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应当提交在线调解申请书,并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事项及事实与理由、有效联系电话、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内容。
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同意在线送达。
第八条【立案前的审查与受理】立案前,当事人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或在线调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依法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且适宜在线调解的,应当受理。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在线调解。
立案人员受理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编立“调”字号录入“分调裁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在线调解的启动】人民法院受理在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同意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安装在线调解平台软件,并确定调解时间。
被申请人不同意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依线下调解程序办理调解案件。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并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
第十条【在线调解组织、调解员的选定】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调解的,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展示的名册合意选择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解调解员。
当事人合意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选定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当事人对法官另行选定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仍有异议的,视为拒绝调解。
第十一条【委派成功的通知】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给选定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案件委派成功后,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及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确定的调解时间登陆在线调解平台。需要在法院设立的在线调解室进行调解的,应提前一天联系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安排。
双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以便在调解过程中展示提交。
第十三条【核实身份与事项告知】在线调解员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在线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确定无误后开始调解。
在线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姓名、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以规避法律为目的进行虚假调解。
第十四条【中立评估】在线调解员可根据案情需要引入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纠纷解决结果进行预测、对各方当事人的优势和风险进行评估,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继续调解、撤回调解或起诉请求。
第十五条【当事人陈述与举证、质证】经调解员许可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调解意见、事实及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调解员许可,当事人可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直接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线展示。经调解员的许可,当事人可以在线发表质证意见。不宜在线提交的证据,调解员可以另行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下举证、质证。
第十六条【在线制作调解笔录】在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在线记录调解员的发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及调解意见,制作调解笔录;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重点对当事人认可的无争议事实进行记载;调解笔录由调解员、各方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线调解过程中也可不制作调解笔录,但调解人员应当利用在线调解平台做好调解过程的录音录像,形成可视化电子文件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在线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线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
(三)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由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特邀调解组织印章。
第十八条【调解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退出调解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拒绝调解;
(二)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出现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十九条【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也不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在线提交撤诉申请后办理撤诉手续;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法官对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审查后,在线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经法官对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审查后,在线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仅要求调解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保存案件相关材料。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调解员应在3日内将案件材料推送到立案系统,由立案人员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线送达】在线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及时通过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送达。
第二十二条【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在线调解员接收到委派调解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至多延长至60日。
第二十三条【签字确认方式】本规则中规定的签字或盖章可以采用在线确认或线下签章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制作电子卷宗材料】调解员应当将在线调解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制作电子卷宗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