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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主页 > 读书阅世 > 专利指南 > 第 4 章 专利维权
第4节 专利维权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2、专利权证书
3、专利登记簿副本: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例如:专利年费(有效)状况,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会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上反映出来,而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来的。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5、专利年费收据凭证:证明专利持继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专利登记副本的情况下则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
6、实用新型专利起诉,需要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否则,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它可以不终止诉认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专利的检索报告,以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利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专利产品的获利情史的财务审计报告中,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惬意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听财务会计帐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听侵权获利情况。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计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性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赔偿。
特别需要着重说明: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