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6. 审查决定
6.1 审查决定的审批
合议组应当对审查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结论以及决定文件的形式和文字负全面责任。
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属下列情形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1)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
(2)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被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负责审批合议组决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不同意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时,可以提出意见并指示合议组重新合议;合议组重新合议后,与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的意见仍不一致的,主任委员或者至少两位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研究的,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复审委员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合议组和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应当按照与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处理。
案件的审批者对审查决定的法律适用及结论负审批责任。
6.2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包括下列部分。
(1)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应当包括决定号、决定日、发明创造名称、国际分类号 (或者外观设计分类号)、复审请求人、申请号、申请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和合议组成员。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应当包括决定号、决定日、发明创造名称、国际分类号 (或者外观设计分类号)、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和合议组成员。
(2)法律依据
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指审查决定的理由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3)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是决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实质性概括和核心论述。它是针对该案争论点或者难点所采用的判断性标准。决定要点应当对所适用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进一步解释,并尽可能地根据该案的特定情况得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决定要点在形式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
(ii)表述应当合乎逻辑、准确、严密和有根据,并与决定结论相适应;
(iii)既不是简单地引用根据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具体案由及结论的简述;可以从决定正文中摘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关键语句。
(4)案由
案由部分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叙述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范围、理由、证据、受理,文件的提交、转送,审查过程以及主要争议等情况。这部分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与案件中的相应记载相一致,能够正确地、概括性地反映案件的审查过程和争议的主要问题。
案由部分应当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清楚、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观点,并且应当写明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和证据。
在针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中,应当写明审查决定所涉及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5)决定的理由
决定的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得出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并且具体说明所述条款对该案件的适用。这部分内容的论述应当详细到足以根据所述规定和事实得出审查结论的程度。对于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证据和主要观点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阐明其理由不成立、观点不被采纳的原因。
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文字对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客观的描述。
(6)结论
结论部分应当给出具体的审查结论,并且应当对后续程序的启动、时限和受理单位等给出明确、具体的指示。
(7)附图
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作为审查决定的附图。
6.3 审查决定的出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以外,应当全部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
7. 更正及驳回请求
7.1 受理的更正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2 通知书的更正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存在的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3 审查决定的更正
对于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明显文字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以通知书随附替换页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7.4 视为撤回的更正
对于已经按照视为撤回处理的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一旦发现不应被视为撤回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继续进行,并且通知当事人。
7.5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需要更正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
7.6 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8. 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