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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2.2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法2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法22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参照对象: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例如:可口可乐,已经销售100多年了,但配方是一直是商业秘密,人们并不知道其配方是什么,所以不属于现有技术;再如,某一种祖传秘方,可能传了几代乃至几十代了,但不为公众所知,所以不属于现有技术。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新颖性的判断:优先权:法29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宽限期,不产生优先权):法24|细则30


二、创造性 法22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参照对象:现有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

三、实用性:法22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产品-制造
- 方法-使用
- 工农业上应用
- 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 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典型不具有实用性的案例
-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