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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行政起诉状范本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地址:北京市
 
第三人: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xx,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浙江省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3805号《关于第10175601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二、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音、形、义均不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也存在较大差异,二者间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一、争议商标与印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汉字“公犟”文字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公牛”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公牛”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GONGNIU”及牛头图形构成。
 
“公犟”与“公牛”的读音、含义、字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公犟”与“GONGNIU”及牛头图形中,汉字与不同类别的拼音、图形差异就更加明显,也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
 
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
 
第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
 
争议商标“公牛”于201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信号灯;电开关;整流器;断路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电接头);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配电箱(电);照明设备用镇流器”。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 “电开关;调压器”等;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插座、插头”等。
 
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大部分不相同、不类似。
 
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
 
一是,争议商标于2011年11月11日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三人提供的宣传证据不确实。
 
二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音、形、义存在重大差异,二者间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是,争议商标的设计、构成、理念等,均系独立完成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没有关联。
 
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没有复制、模仿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是否驰名及何时驰名与被告认定不符,即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公犟”与第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公牛”及引证商标二“公牛”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GONGNIU”及牛头图形,不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独立构思设计完成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也不构成近似商标等,争议商标也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等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撤销错误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xx
 
2017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