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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起诉状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2人看过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xx总局xxx委员会
第三人:湖南xx生活艺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08657号《关于第20567112号“美度电影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就申请号为20567112的商标驳回复审一案重新作出决定;
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美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依法撤销。
2016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注册第20567112号“美度电影家”商标。因第三人于2004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440123号“美度”注册商标,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原告的注册申请。
2018年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471号《关于第4401123号第43类‘美度’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该决定书因第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第4401123号第43类‘美度’注册商标,依法予以撤销“美度”商标,第4401123号《注册商标》证作废。
综上,引证商标“美度”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依法撤销。
二、申请商标“美度电影家”与引证商标“美度”音形义等均存在显著区别,非相同或近似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中对“商标近似”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一)字形不同
申请商标文字为“美度电影家”,共五字;引证商标文字为“美度”,共两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字数及整体字形存在较大差别。
(二)读音不同
申请商标读作【měi】【dù】【diàn】【yǐng】【jiā】,引证商标读作【měi】【dù】。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读音存在较大差别。
(三)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中,“美度”是申请人公司的商号,含义指向“度过美好时光”;“电影”展现了申请人开设的酒店主题类型与“电影”有关;“家”即“带给入住宾客家一般的温馨感觉”。引证商标中,“美度”即引证商标注册人商号,含义尚不明确。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形成较大区别。
综上,从商标从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呈现出一定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中对“商标近似”的规定,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被广泛使用在酒店门头、宣传册、加盟合同等显要位置上。不仅如此,原告还增加员工数量并扩大公司规模,在保定各县域范围内接连开设多家连锁酒店。通过原告精心、大力地推广宣传,其产品获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同时也扩大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使相关消费者对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产生很高的评价。
综上所述,原告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美度电影家”商标与第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 “美度”商标不仅音形义存在显著区别,并且引证商标“美度电影家”具有新颖、独特的设计理念。更重要的是,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引证商标“美度”已经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客观上也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现原告的申请商标“美度电影家”符合核准注册的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请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08657号《关于第20567112号“美度电影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7日